[实务/流程] 从单侧撰写-请教

2009-2-11 05:43
729224
xiexiedw716  注册会员 | 2009-2-20 19:40:13

Re:从单侧撰写-请教

huanglei wrote:
我的意思是,在不考虑发明点在哪里的时候,两种差别仅仅在于:
一个是:A设备向B设备发送C信号;
一个是:B设备接收A设备发送的C信号;
也就是说,其实质一样,特征一样,仅仅是表述的方式不一样的情况下,导致的后果有何异同。
用在句子中,应该是表达重点不同,技术特征之间还是有主次之分,但是最终后果还是要看整个方案,大多数是应该不会造成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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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_lu  注册会员 | 2009-2-20 20:49:34

Re:从单侧撰写-请教

huanglei wrote:
如果甲+乙也没有侵权,侵权判定主体需要独立,我理解是:主体只能是一个,不知道理解是否正确?
如果是,那么,怎么理解共同侵权呢?
侵权判定就是疑似侵权产品和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相比较,而疑似侵权产品的制造或使用或销售的主体在确定的时空只可能为一个。
专利的共同侵权理解为间接侵权可能更合适些,即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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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lei  注册会员 | 2009-2-21 02:44:05

Re:从单侧撰写-请教

谢谢vicky_lee、zhengonline !
呵呵~~实践中,我的处理也是和二位说的一样,之所以问,其实仅仅是好奇,到底有没有什么道理~~~
huanglei  注册会员 | 2009-2-21 02:48:27

Re:从单侧撰写-请教

wh_lu wrote:
侵权判定就是疑似侵权产品和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相比较,而疑似侵权产品的制造或使用或销售的主体在确定的时空只可能为一个。
专利的共同侵权理解为间接侵权可能更合适些,即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我想“间接侵权”的判定,与我们所说的甲+乙共同实施不太一样。
我想说的是:
不能用民法中的侵权判断规则?(不考虑证据等原因)
huanglei  注册会员 | 2009-2-28 18:14:00

Re:从单侧撰写-请教

有种情况,单侧写很有必要。
涉及网络的。因特网。
用户在各个国家,侵权诉讼就不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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