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anglei wrote: 我的意思是,在不考虑发明点在哪里的时候,两种差别仅仅在于: 一个是:A设备向B设备发送C信号; 一个是:B设备接收A设备发送的C信号; 也就是说,其实质一样,特征一样,仅仅是表述的方式不一样的情况下,导致的后果有何异同。
huanglei wrote: 如果甲+乙也没有侵权,侵权判定主体需要独立,我理解是:主体只能是一个,不知道理解是否正确? 如果是,那么,怎么理解共同侵权呢?
wh_lu wrote: 侵权判定就是疑似侵权产品和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相比较,而疑似侵权产品的制造或使用或销售的主体在确定的时空只可能为一个。 专利的共同侵权理解为间接侵权可能更合适些,即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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