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其实申请人和代理人才是弱者!

2010-2-4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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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glou  中级会员 | 2010-2-6 07:26:27

Re:其实申请人和代理人才是弱者!

洛飞 wrote:
  对binglou……
洛飞兄过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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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glou  中级会员 | 2010-2-6 07:43:30

Re:其实申请人和代理人才是弱者!

必须说,现在在大多数专利中,审查员是弱者。
审查员代表公众的利益,因为在审查中倾向于驳回那些侵犯公众利益的申请,甚至被指“对创造性理解过于死板”,也是一个维护公众利益(可能是过分的)的表现吧;
从这个思路出发可以看到,审查员对于大多数垃圾专利,都无能为力:
如果是新型,就算审查员知道其不符合实审条件,也要违心地授权,如果用实审的驳回理由,那是违纪、违规的。
还有那些早已有之的技术,但就是没有形成文献,比方说“一种竹席的编法”,那碰到一个此类的申请,就算实审,也得给它授权。
想想看,面对一××,还要吃下去,并在旁边签上自己的名字,让人们都知道--这是啥感觉……
这个时候审查员就是弱者,或者说公众就是弱者;
这个时候申请人、代理人就是绝对的强者,他们可以得到立法精神所不鼓励的利益。
民间有一种说法“蛇吃鼠半年,鼠吃蛇半年(蛇冬眠时)”,概世间万物,生生相克之常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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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ge99  认证会员 | 2010-2-6 07:47:37

Re:其实申请人和代理人才是弱者!

审查员够称职的啊,我也仰慕binglou 。短短几句,说了好几层意思。
weiao  注册会员 | 2010-2-6 19:54:44

Re:其实申请人和代理人才是弱者!

binglou同学厉害,佩服,版主要加分啊,论坛里的绝对干货,至少我这样认为,呵呵,这个论坛很少有人能够使用非专业的知识来解释或类比专业上的问题,binglou同学做到了。

从lz的描述看,权利要求里可能是以方法限定的手段对产品进行描述,说明书里应该也是没有产品内部成分变化的直接记载,以正面明示这种变化,而是以实验数据的形式体现,即实验达到的效果来进行侧面证明,这种有弹性的表达方式,主观性质比较强,也难怪审查员“故意”不认,在“以方法限定产品”的这种情况下,审查员应该是检索不到对比文件的,否则方法权项的专利性也会受到威胁,与前面方法权项的授权前景相矛盾。审查员不对产品权项进行授权的理由可能是“公开不充分”或“权利要求不清楚”或“说明书不支持权利要求”,但我认为授权的可能性会更大一些,因为审查员手里没有有分量的筹码。
wanghongchen198  注册会员 | 2010-2-6 23:42:40

Re:其实申请人和代理人才是弱者!

还是改成用途权利要求吧,可以在用途权利要求后把制备方法写进去。实质审查过程其实就是申请人或代理人同审查员之间的拉锯战,审查员认为你的说明书或你的技术方案只能保护到这种程度了。你说明书里面可能有相关的试验数据论述了你所说的新功能,审查员无话可说但却并不认可。既然你的产品与现有产品的区别是成分发生了变化,那么你可以把这个区别特征写到独权中。只是建议,期待本申请的最后解决方案。
yixiang_sun  中级会员 | 2010-2-8 23:10:00

Re:其实申请人和代理人才是弱者!

呵呵  内容误读   收回评论
yixiang_sun  中级会员 | 2010-2-8 23:22:15

Re:其实申请人和代理人才是弱者!

楼下请继续
zhqx_1966  中级会员 | 2010-2-9 21:55:56

Re:其实申请人和代理人才是弱者!

咋一看,我以为LZ的题目是“其实申请人和代理人才是弱智!”,吓了一跳!
ferret2000  认证会员 | 2010-2-20 03:55:41

Re:其实申请人和代理人才是弱者!

phoebepatent wrote:
我表述的不清楚,本发明的产品确实具有对比文件所没有的性能,而不是一模一样的产品的新的用途,是因为制备方法的改变给带来了内部成分的变化而使得其具有新的功效,现有技术制备的产品就不具有这种功效。
你这个是给自己反水啊?呵呵,按照你前面的说法,我同意审查员
按照你这种说法,这个产品就是一个新产品,那到底是和现有技术的产品一样还是不一样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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