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其实申请人和代理人才是弱者!

2010-2-4 18:46
643928
telmey  高级会员 | 2010-2-5 06:20:44

Re:其实申请人和代理人才是弱者!

laoqu wrote:
审查员有个逻辑,相同的结构必定有相同的功能或功效。

这个没有问题吧

对这种问题申辩
只能从材料结构和用途来讲

否则简单的一种有把的杯子用来装水
除非权利要求里边能直接推出杯子里含有磁体
否则有啥限定作用

ls其实完全可以把申请号说出来嘛
都是公开的文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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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glou  中级会员 | 2010-2-5 09:41:14

Re:其实申请人和代理人才是弱者!

phoebepatent wrote:
我有一个案子,其中一个独立权利要求是用方法限定产品,由于方法是很独特的,得到的产品具有现有产品没有的新功能,并且在权利要求中也保护了这个用途,这个新用途审查员也承认了,但是就是不授权产品权利要求。

对比文件是一个同样产品但是是通过现有方法制备的,她非得说对比文件没有相关实验证明对比文件的产品不具备你这个功能。。。拿审查指南上那个杯子的案例跟她说,她说审查指南上说了,申请文件里的杯子和对比文件比耐碎性好,说明对比文件公开了杯子耐碎性的数据,可以对比,但是我找到这个对比文件没公开和你这个产品一样的实验数据,没法对比!

天呢!!!谁发文章都是说我这个东西有什么功能,谁会傻布拉及的说我这个东西没有什么什么功能啊!

她还说你要是坚持,我就只能继续检索,其实要是坚持我认为是可以争取到的,但是申请人着急要证书,怕审查员又拖个一两年,所以就算了,删除了产品权利要求。。。。

在现在的审查程序中,很多时候都是申请人怕驳回怕耽误时间,所以都退缩了。只能得到一个范围很窄的权利要求。

审查员也是怕质检把他们检出来,所以宁愿授权一个小范围不出错,也不愿意给你一个较大的范围。这都是现在审查制度中的弊端啊。
此例中,如果申请文件可以教导本行业普通技术人员生产该产品,那么“公开充分性”就不应该被质疑,
在这个基础上,“有破坏新颖性的对比文件”的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审查员一方:

审查员欲用来驳回申请的意见是新颖性问题--对比文件“可能”破坏申请文件的新颖性。
但这个逻辑成了“有罪推定”,而新颖性检索应该是“无罪推定”的思路的:
如果检索不到破坏新颖性的对比文件,就应该承认申请文件的新颖性;
更具体地说:如果审查员不能证明现有技术中有全面覆盖申请权项的主题,就应该承认其新颖性。
在这个问题上,审查员负有举证责任。

但是---

审查员可能明白这点,所以,她没有说“如果你要坚持,就以新颖性(或公开不充分)驳回”,她应该是确认“这个产品即便有了你说的特性,也是不新颖的”,她相信(推测,基于她的知识体系)可以检索到破坏文件,她现在就是用这种推测“建议”(而不是逼迫)你接受她的看法:产品无新颖性,如果你接受,她就省得检索了。
因为排除了产品权项的剩下的保护范围,是她知识体系中确认无误的东西,所以你走运,这部分可以迅速拿到授权。

如果你确信你的产品是新颖的,那么让她继续检索是正常选择,
你希望审查员违背(或超出)她对该产品行业的理解,给出一个新颖性的结论,就应该允许她用检索来验证其“不新颖”的猜测,或排除该猜测;相应的时间消耗,无论长短,是申请一个专利必须的代价。

所以,她说“不接受则继续检索”在你应该视为一个可选择的权力,而不是义务,应该理解为“若放弃则立刻授权”
就好比别人给了你一只鞋,这是赠予而不是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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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sun  认证会员 | 2010-2-5 17:06:05

Re:其实申请人和代理人才是弱者!

phoebepatent wrote:
由于一些原因不能说的很详细,我表述上是有问题,并不是相同的产品,只是名称一样。
跟审查指南上那个杯子的例子很像
由于某些产品不能用结构具体限定,所以只能采用方法限定
由于该新的方法制备出的这个产品具有新的功能,所以说这个从产品的内部成分是有变化的,通过现有技术制备得到的就不具有这样的功效,因为成分没有发生改变。
所以对比文件的产品和本发明的产品是不同的!
但是对比文件只是公开了现有技术制备的产品的公知性能,审查员不能确实的证明对比文件的产品和本发明是一样的,她也只是推论,请问推论的审查意见可以作为驳回理由吗?
我更无法理解什么样的产品非要用方法去限定,或者说,还能用方法去限定产品?
telmey  高级会员 | 2010-2-5 17:16:57

Re:其实申请人和代理人才是弱者!

方法限定产品也不是没有啊
比如
1、一种用于生产A的方法....
2、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生产的产品A

但A和B的新颖性/创造性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同样
用途具有新颖性
产品也不一定具有新颖性

所以我觉得ls完全可以公开公开号
大家学习学习
madsun  认证会员 | 2010-2-5 17:31:29

Re:其实申请人和代理人才是弱者!

telmey wrote:
方法限定产品也不是没有啊
比如
1、一种用于生产A的方法....
2、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生产的产品A

请问你如何理解“限定”这个词?
第一个属于方法类权利要求
第二个你后面的特征难道是,“其特征在于,所述产品A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制造”?
洛飞  中级会员 | 2010-2-5 17:35:53

Re:其实申请人和代理人才是弱者!

binglou wrote:
......

但是---

审查员可能明白这点,所以,她没有说“如果你要坚持,就以新颖性(或公开不充分)驳回”,她应该是确认“这个产品即便有了你说的特性,也是不新颖的”,她相信(推测,基于她的知识体系)可以检索到破坏文件,她现在就是用这种推测“建议”(而不是逼迫)你接受她的看法:产品无新颖性,如果你接受,她就省得检索了。
因为排除了产品权项的剩下的保护范围,是她知识体系中确认无误的东西,所以你走运,这部分可以迅速拿到授权。

如果你确信你的产品是新颖的,那么让她继续检索是正常选择,
你希望审查员违背(或超出)她对该产品行业的理解,给出一个新颖性的结论,就应该允许她用检索来验证其“不新颖”的猜测,或排除该猜测;相应的时间消耗,无论长短,是申请一个专利必须的代价。

所以,她说“不接受则继续检索”在你应该视为一个可选择的权力,而不是义务,应该理解为“若放弃则立刻授权”
就好比别人给了你一只鞋,这是赠予而不是剥夺。
  对binglou大侠表示一下仰慕! 
  昨天回贴时也这么思考过审查员说的继续检索的话,也写了几行字,却不知怎么表达完整于是又删了。binglou高超的逻辑思维和语言驾驭能力,自感唯有学习学习再学习,也不一定赶得上。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10-2-5 17:42:11

Re:其实申请人和代理人才是弱者!

律师思维拿到专利领域,有时候是好事,有时候嘛……

不便多说,只能点到为止,呵呵:)
telmey  高级会员 | 2010-2-5 17:44:10

Re:其实申请人和代理人才是弱者!

madsun wrote:
请问你如何理解“限定”这个词?
第一个属于方法类权利要求
第二个你后面的特征难道是,“其特征在于,所述产品A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制造”?

对阿
如果产品A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话
madsun  认证会员 | 2010-2-5 17:49:31

Re:其实申请人和代理人才是弱者!

telmey wrote:
对阿
如果产品A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话
无语。
telmey  高级会员 | 2010-2-5 18:32:07

Re:其实申请人和代理人才是弱者!

madsun wrote:
无语。

你不会认为权2只有个名称
连技术特征都没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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