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ebepatent wrote:
我有一个案子,其中一个独立权利要求是用方法限定产品,由于方法是很独特的,得到的产品具有现有产品没有的新功能,并且在权利要求中也保护了这个用途,这个新用途审查员也承认了,但是就是不授权产品权利要求。
对比文件是一个同样产品但是是通过现有方法制备的,她非得说对比文件没有相关实验证明对比文件的产品不具备你这个功能。。。拿审查指南上那个杯子的案例跟她说,她说审查指南上说了,申请文件里的杯子和对比文件比耐碎性好,说明对比文件公开了杯子耐碎性的数据,可以对比,但是我找到这个对比文件没公开和你这个产品一样的实验数据,没法对比!
天呢!!!谁发文章都是说我这个东西有什么功能,谁会傻布拉及的说我这个东西没有什么什么功能啊!
她还说你要是坚持,我就只能继续检索,其实要是坚持我认为是可以争取到的,但是申请人着急要证书,怕审查员又拖个一两年,所以就算了,删除了产品权利要求。。。。
在现在的审查程序中,很多时候都是申请人怕驳回怕耽误时间,所以都退缩了。只能得到一个范围很窄的权利要求。
审查员也是怕质检把他们检出来,所以宁愿授权一个小范围不出错,也不愿意给你一个较大的范围。这都是现在审查制度中的弊端啊。 此例中,如果申请文件可以教导本行业普通技术人员生产该产品,那么“公开充分性”就不应该被质疑,
在这个基础上,“有破坏新颖性的对比文件”的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审查员一方:
审查员欲用来驳回申请的意见是新颖性问题--对比文件“可能”破坏申请文件的新颖性。
但这个逻辑成了“有罪推定”,而新颖性检索应该是“无罪推定”的思路的:
如果检索不到破坏新颖性的对比文件,就应该承认申请文件的新颖性;
更具体地说:如果审查员不能证明现有技术中有全面覆盖申请权项的主题,就应该承认其新颖性。
在这个问题上,审查员负有举证责任。
但是---
审查员可能明白这点,所以,她没有说“如果你要坚持,就以新颖性(或公开不充分)驳回”,她应该是确认“这个产品即便有了你说的特性,也是不新颖的”,她相信(推测,基于她的知识体系)可以检索到破坏文件,她现在就是用这种推测“建议”(而不是逼迫)你接受她的看法:产品无新颖性,如果你接受,她就省得检索了。
因为排除了产品权项的剩下的保护范围,是她知识体系中确认无误的东西,所以你走运,这部分可以迅速拿到授权。
如果你确信你的产品是新颖的,那么让她继续检索是正常选择,
你希望审查员违背(或超出)她对该产品行业的理解,给出一个新颖性的结论,就应该允许她用检索来验证其“不新颖”的猜测,或排除该猜测;相应的时间消耗,无论长短,是申请一个专利必须的代价。
所以,她说“不接受则继续检索”在你应该视为一个可选择的权力,而不是义务,应该理解为“若放弃则立刻授权”
就好比别人给了你一只鞋,这是赠予而不是剥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