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与心情] 删除权1,保留2、3的朋友请报名

2007-11-6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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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lu227  注册会员 | 2007-11-7 01:31:42

Re:删除权1,保留2、3的朋友请报名

无效答复不同于审查意见答复,(坚持原权2不会导致你的申请被驳回)。退一步讲即使真的只有将三者合并形成的独权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那么请问保留原权2作为新的权1,将原权3作为丛权2,即使将来合议组认为新权1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只能维持部分有效(即从权2有效),又与一开始只保留原权3达到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的目的有什么区别呢?(我想除了保留原权2的做法可能能维持一个较大的保护范围外,没有任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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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lu227  注册会员 | 2007-11-7 01:33:50

Re:删除权1,保留2、3的朋友请报名

我认为这样考虑,至少比直接合并的人要多得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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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lu227  注册会员 | 2007-11-7 01:38:56

Re:删除权1,保留2、3的朋友请报名

细则20.1是“说明特征,清楚、简要说明范围”,并不是21.2的“必要技术特征”,所以,可以争辩要保护的是“带状部件”而不是连接方法。
founder123  注册会员 | 2007-11-7 01:52:07

Re:删除权1,保留2、3的朋友请报名

报就报,who怕who。
人贱人爱  中级会员 | 2007-11-7 02:30:50

Re:删除权1,保留2、3的朋友请报名

yulu227 wrote:
细则20.1是“说明特征,清楚、简要说明范围”,并不是21.2的“必要技术特征”,所以,可以争辩要保护的是“带状部件”而不是连接方法。
权2的必要技术特征是有了,不过连功能性的限定都没有,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看了权2能实施出来解决本发明问题的相同产品么?显然不能。所以是不清楚。
龙川  注册会员 | 2007-11-8 17:01:29

Re:删除权1,保留2、3的朋友请报名

人贱人爱:
实施解决发明问题,难道只看权利要求????????
lajy  专利代理人 | 2007-11-8 17:35:19

Re:删除权1,保留2、3的朋友请报名

我是!!!
不过,老兄到处发帖,好像是拉选票一样!!!!
不过,还是顶!!!!
mashifei  高级会员 | 2007-11-8 17:44:16

Re:删除权1,保留2、3的朋友请报名

我认为仅仅把权1、2合并,不构成技术方案。因为至少缺少那个“外袋封闭”的技术特征,这个特征在权3中。

我的也是写的两个权利项,不过我现在认为,合并权1、2、3,写一个权利项,才是正确的。

认命吧诸位,是我们学业不精而已。
面对事实比啥都重要。
lajy  专利代理人 | 2007-11-8 17:56:55

Re:删除权1,保留2、3的朋友请报名

建议,不同意的,不要进来!!
这里只是同意的才统计!!!
candyfully  注册会员 | 2007-11-8 18:21:44

Re:删除权1,保留2、3的朋友请报名

举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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