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专利法和细则》问题解答专贴

2008-7-13 19:39
1114437
xinjun_xia  新手上路 | 2008-9-6 22:11:15

Re:《专利法和细则》问题解答专贴

还有一个问题.
细则第十一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我的问题是:
如果甲2008..01.01之前一直在通用汽车从事发动机研发工作,2008.01.01跳槽到上海大众,被安排继续从事发动机研发的工作,并于2008.10.15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在这种情况下,该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大众还是通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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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浪  注册会员 | 2008-9-10 00:38:59

Re:《专利法和细则》问题解答专贴

答楼上,我认为由于该发明是在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理论上应该属于原单位,即通用.但法律也有漏洞,可能实际操作中还要考量主要应用的是哪个单位的物资技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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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头和美玉  注册会员 | 2008-9-10 17:17:31

Re:《专利法和细则》问题解答专贴

zhfqiao wrote:
我也认同楼上的观点,从实务的操作上,似乎也是这么做的。
少了任何一个都是不予受理的。
是啊。要不然,专利局的文件怎么邮寄给你呢?
砖头和美玉  注册会员 | 2008-9-10 17:22:54

Re:《专利法和细则》问题解答专贴

xinjun_xia wrote:
专利法41条: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细则5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行政诉讼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人的问题是:
这里专利法41条所设定的通知之日是指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实际受到之日?还是发文日+15天?还是复审决定上的发文日?
发文日+15天
zhfqiao  中级会员 | 2008-9-10 19:15:10

Re:《专利法和细则》问题解答专贴

砖头和美玉 wrote:
发文日+15天

好像还不一样,
根据指南第5部分的规定,似乎+15条邮政日的情况只能发生在专利局身上。
如果是复审委,似乎不是+15天邮政日。
好像只是收文日,有点像法院的发文,都是要留卷那个EMS的收文凭证。
而且,复审委在无效那里也说明了,需要在收文7日内提出回执,是否参加口审。从这个来理解应该是和民法规定,或是说和法院的某些操作比较接近吧。
所以,我感觉复审委的还是应该按照实际收文日来算。
不应该+15天邮政日。

好像06年还是07年也有一样相应的考题。就没有+15天邮政日。
陈璞  注册会员 | 2008-9-13 00:06:05

Re:《专利法和细则》问题解答专贴

答楼上,我认为由于该发明是在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理论上应该属于原单位,即通用.但法律也有漏洞,可能实际操作中还要考量主要应用的是哪个单位的物资技术力量
不知如何考量,个人认为申请权为通用。请高手指点。
lawyerljp  注册会员 | 2008-9-16 22:48:36

关于案卷保存的规定《细则》与《指南》不同是怎么回事?

《细则》117条规定了2年和3年两种,《指南》五、四、6.1规定却是5年、3年、1年!
eyesonme  注册会员 | 2008-9-18 07:04:14

Re:关于案卷保存的规定《细则》与《指南》不同是怎么回事?

lawyerljp wrote:
《细则》117条规定了2年和3年两种,《指南》五、四、6.1规定却是5年、3年、1年!

呵呵,楼上的,这个问题我问过我师傅(资深代理人+律师哦),他的解释是:一般而言,法规大于规章大于规定,,,但是,我师傅认为,,《指南》是2006年出的,,应该作为知产局最新工作准则,所以实际处理应该以3年和 5年为准,,
elecass  中级会员 | 2008-9-18 17:09:55

Re:关于案卷保存的规定《细则》与《指南》不同是怎么回事?

lawyerljp wrote:
《细则》117条规定了2年和3年两种,《指南》五、四、6.1规定却是5年、3年、1年!

细则117和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6.1规定的期限都应该理解为必须保存的最短期限,而不应该理解成必须销毁的最后时间。
lily82  新手上路 | 2008-9-24 17:26:14

Re:《专利法和细则》问题解答专贴

新颖性: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现有技术】,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包括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抵触申请】。

问题是:抵触申请指已经公布的申请文件,既然已经公布了,不就意味着为公众所知吗,不就属于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范畴吗,不就是属于现有技术吗?为何新颖性定义的时候,另外把抵触申请提出来,另外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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