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审查员今天闲来无事,在线答疑
我也来凑热闹
假设原申请说明书描述了A、B两种并列的技术方案,还描述了B+C;权利要求只要求保护A。主动修改期限过了之后,申请人觉得亏了,想把B作为另一独立权利放进去(符合单一性),但审查员不肯。申请人仔细读了审查指南,服了。
于是,申请人做分案申请,说明书描述B,权利要求描述B。请问是否允许?
如果允许,再假设分案审查员查出B无新颖性。申请人见状,就修改文件,在分案说明书和权利要求里补入原申请描述过的B+C。请问,是否允许?
如果不允许,再假设申请人坚持己见,那么审查员将用哪一条驳回?法33还是细则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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