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与心情] 将组合物作为特征,将设备分案的战友有多少?

2008-11-3 16:50
1058653
代理之人  新手上路 | 2008-11-4 00:41:09

Re:将组合物作为特征,将设备分案的战友有多少?

确实比较搞笑,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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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cpatent  新手上路 | 2008-11-4 02:04:35

Re:将组合物作为特征,将设备分案的战友有多少?

我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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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疯  游客 | 2008-11-4 04:23:58

Re:将组合物作为特征,将设备分案的战友有多少?

报道。
我当时没看到“真空离心”,也没有犹豫,权利要求和意见陈述闷着头一通写下来,手都麻了,汗!

应该两套思路都可以吧。

同意wpp1980的观点,“ 说将组合物加到权1这种改法不对实在是让人接受不了!”
奋斗的小鸟  注册会员 | 2008-11-4 04:50:30

Re:将组合物作为特征,将设备分案的战友有多少?

赶紧报个到,这两天郁闷死了。
iscpatent  新手上路 | 2008-11-4 05:37:04

Re:将组合物作为特征,将设备分案的战友有多少?

标准答案现在还没有出,还是等标准答案吧,我有预感将组合物作为特征应该是正确的!
zx100  新手上路 | 2008-11-4 06:59:23

Re:将组合物作为特征,将设备分案的战友有多少?

吴老师如果看到我们的贴子的话,请您给我们谈谈您的意见吧!!
mystone916  注册会员 | 2008-11-4 07:37:21

Re:将组合物作为特征,将设备分案的战友有多少?

个人观点:

(1)我属于投降派,而且修改后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和设备独立权利要求的确缺乏单一性!曾考虑过对设备权利要求进行分案,但是由于写了大半才考虑到这一点,后面时间不充裕,也就没有分案了!不过,按照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我认为这个时候不分案没有太大问题,原因有二:首先,我是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其次,即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缺乏单一性,理论上讲还有再次修改的机会,也就是说,可以在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候提出分案!从这两个角度考虑,这个时候不提分案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2)对于组合物应该分案!当然,从实务上讲,不一定要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出分案!不过呢,从考试的角度讲,按照审查指南(2006)的有关规定,这个时候肯定是不能把这个“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主题”(例如说,把马铃薯权利要求修改成组合物权利要求),也不能“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否则不能被接受!那么,这是不是就是本题的考点呢?如果是,就应该分案!毕竟,从保护申请人利益的角度考虑,迟早都得对组合物的发明提出分案!

(3)如果用组合物去限定前面的方法权利要求或者设备权利要求不是一个好的选择!因为从说明书中也看不出该组合物只能应用于制作油炸食品,显然,这种撰写方式限制了该组合物的保护范围,不利于保护专利人利益!
左岸临风  新手上路 | 2008-11-4 15:28:52

Re:将组合物作为特征,将设备分案的战友有多少?

从整体来看,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如果将组合物分案的话,实施利1的设备将无法保护,显然也是限制了该设备的保护范围,不利于保护专利人利益!

所以,不能单独看一点来判断保护范围大小,而从整个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以及分案的权利要求书来看,这样才全面。
Pile  新手上路 | 2008-11-4 18:24:29

Re:将组合物作为特征,将设备分案的战友有多少?

顶一下,大家都出来讨论讨论吧
善意提示  注册会员 | 2008-11-4 18:28:17

Re:将组合物作为特征,将设备分案的战友有多少?

同意这个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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