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感觉近来,关于说明书不符合法26条3款的审查意见越来越多,而且,一般这种审查意见都是在没有作检索的情况下提出的。
我个人理解,这种意见大部分是由于审查员没有看懂或者理解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而提出的,而在答复这些意见的时候,往往不太好答复,目前遇到的主要有一下两种问题不好答复:
1、在原理的论述中,经常使用到一些领域的常用表述方式,包括表达式和技术术语,但这些表述在教科书、技术辞典没有相关明确解释,例如我前段时间遇到的问题就是需要解释“乳白胶”的问题,就费了好多周折。
往往这些表述,在领域内都比较熟悉,但一旦深究起来,往往找不到相关的支持证据。----------这种问题,在撰写是也不好避免,因为发明人认为他们提供的表述方式是本领域人员都能理解的,而作为专利代理业务从考证。
2、在原理论述中,没有对一些发明人认为是技术理论的内容作进一步解释。而审查员针对这些没有作解释的技术内容提出问题,认为这些技术内容是不确定的、未知的。这时候,就需要对这些技术原理作进一步解释,而使用的理论不知道是否提供相关证据,因为相关证据往往是一些教科书,但教科书中不会针对专利的技术方案的内容进行解释,所以解释起来比较费劲,并且不知道该解释道什么程度。-------这种问题,我认为在撰写是也不好把握这个“度”,因为,如果从基础理论开始论述,往往导致说明书内容太多,撰写的工作量大,老板不支持、发明人不理解。
暂且提出上面两种问题,请各位给与执教,谈一谈你们对这两种问题的处理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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