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owvivian wrote: 振动器和气囊是对比文件1加上对比文件2可直接得到的现有技术,所以放在独权1的“其特征在于”之前,隔层是不同于现有技术的发明点,放在独权1的“其特征在于”之后。 陷阱还有: 1.无效证据补充不得超过一个月期限,超期递交的材料不予考虑; 2.委托代理人参加口审的问题; 3.第二部分实务撰写,要求提出“发明”申请。原参考案是实用新型,发明是保护方法的,故实务二我是以一种防打鼾的方法及其装置为名称,独权2项,分别保护方法和装置; 4.方法与该方法的装置,具有单一性,可以合案申请。 5.“止鼾装置”的部分有两个不同的构造方式,如提出保护其结构,无单一性,对其分案。 不知道对不对。
quantumee wrote: 。。。。。 小样儿~,新来的吧
ksn wrote: 今年的出题风格一看就是AL老师参与了。 印象中有几个大的陷阱, 1、乙代理所在口审中应当回避 2、对比文件1中明确教导了振动器不适用,因此为了保护更大范围,以振动器为区别特征。 3、单一性
na_dou wrote: 请教各位,权利要求5是不是应该以删除技术方案的方式来修改比较合适啊,谢谢!
伦毓 wrote: 呵呵,权利要求5是要删除权利要求的啊,没有技术方案要删除,你是想删除技术特征吧,那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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