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第二部分撰写谈一下个人看法:
我做到第二部分撰写的时候时间也只有30分钟了,比较匆忙,思路与LZ的差不多,
(1)序是声音检测装置、加一个上位的止鼾机构,特征是将比较器,遗憾的是时间不够,没有交代比较器与声音检测装置、止鼾机构的连接关系。
(2)从权就是两个,权2气囊摇动装置、权3板式摇动装置,将说明书中的原话全抄写一遍。
看了上面,意见有两个:
1、关于分案——不能分案
理由两个,首先,权2、权3可以上位,气囊摇动装置、板式摇动装置结构不同,但技术效果就是让人止鼾的同时又不摇醒睡觉的人(语言可以精炼),因此可以上位为让人止鼾的同时又不摇醒睡觉的止鼾机构,同时又可以区别对比文件2的震动装置。
其次,气囊摇动装置、板式摇动装置两个技术方案中都包括A(止鼾机构)+B(比较器),如果单分案A(止鼾机构),不加进B,明显错误。所以,我分析如果分案的话就变成第一种:A(气囊摇动装置)+B(比较器),第二种:A(板式摇动装置)+B(比较器),可既然都有特定技术特征B,考试肯定就是让考生合案方式撰写的!
2、我现在疑惑,如果我说的功能上位没错的话,
权利要求2就应该写成让人:止鼾的同时又不摇醒睡觉的止鼾机构
权利要求3止鼾的同时又不摇醒睡觉的止鼾机构是气囊摇动装置
权利要求4止鼾的同时又不摇醒睡觉的止鼾机构是板式摇动装置
这样保护范围更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