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07卷三雪儿答案,麻烦给予点评。

2008-8-22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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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任家  注册会员 | 2008-8-24 23:04:10

Re:07卷三雪儿答案,麻烦给予点评。

学习了,谢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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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雪  版主 | 2008-8-25 03:29:34

Re:07卷三雪儿答案,麻烦给予点评。

我还真没注意到这个点, 忽略了该文件中解决的技术问题,终于终于明白了,谢谢,谢谢!  差距还蛮大,还好模拟了才知道差距在哪里。在撰写题里,独立权利要求撰写是最关键的,我得仔细著琢磨琢磨。

同时也从中得出一个教训:考题里面的每一句话都要重视。
特别特别感谢杨老师,耐心给予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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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雪  版主 | 2008-8-25 06:02:59

Re:07卷三雪儿答案,麻烦给予点评。

第一题答案,麻烦各位给予点评下哦:I:I

本意见称述书是针对请求人×××公司于2006年6月4日提出的对本专利权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01234567.8,专利名称为“包装体”的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答复。

一、  关于采用证据的反驳

1.  对比文件1优先权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之后,且都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如对比文件1可享受优先权,该对比文件1构成本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但抵触申请不用于评价创造性,只能用于评价新颖性。

2.  对比文件3和补充意见不应该采纳,理由是专利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为2007年6月4日,但提交的补充意见和对比文件3为2007年7月12日,超过了举证期限,不应该予以采纳。

二、  针对无效请求理由的意见称述。

专利权人仔细分析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决定对原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修改的专利要求删除原独立权利要求,并将从属权利要求2和从属权利要求3合并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修改方式符合专利法、细则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没有超出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的范围,也没有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及其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现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上述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在附于本意见称述书之后修改的权利要求和原说明书的基础上维持有效。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如下:

。。。。。。。

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克服了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新独立权利要求包括的带状部件,且清楚的记载了技术方案的各个部件,和各个部件的组合连接关系,专利权人认为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清楚。

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并未公开。。。。。(特征部分内容),因此,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新颖性。

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2相比,对比文件2技术方案也未公开。。。。。。。(特征部分内容),因此,与对比文件2相比也具有新颖性。

综上所述,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同时,在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理由如下:
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特征在于:。。。。。。。(特征部分内容),   对比文件2其他部分也没公开这些区别特征,且这些区别特征不属于公知常识,也即由于具备这些区别特征,可以有效的防止内封装物质效力在非使用状态下逐渐减退,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相关的教科书,技术词典上得到这些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
因此,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三、  结论
综上所述,新修改的权利要求消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涉及的实质性缺陷,同时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技术的公知常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故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在上述修改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个人分析:


这是雪儿去年考试时大致答案,当时专门分一段论述符合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但是是在论述创造性后进行论述的。总体思路这次写的跟考试时没变化,只是考试时候搞得卷子一塌糊涂,因为太急于下笔,所以有的层次感觉不够好,而后划得不像样子。

瞄了一眼答案和题目说明,才发现考试时漏掉了两个很重要的得分点,因为题目要求中明显分成三点,其中三点都是独立的
1.  意见称述书
2.  修改权利要求
3.  简述无效期间文件修改的有关规定

题目要求“3简述无效期间专利修改的有关规定”。 当时也确实看到了,但是自以为是的认为,我写的内容“修改的专利要求删除原独立权利要求,并将从属权利要求2和从属权利要求3合并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修改方式符合专利法、细则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这就是简述了相关符合无效宣告中修改方式的规定。看了答案就傻眼了。

此外,在答复意见中有修改的权利要求,但没有单独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拿出来,我想估计也丢分了。

而我考试时,仅做了第一步“意见称述书”。想想丢分要丢多少?当时还在想,,意见称述书里有修改了的权利要求,符合要求了,所以更没有单独拿出来重新抄一遍,作为第二小问来答。

超级超级严重的教训:只要题目中问到的问题都单独回答,与前面重复了没关系,至少不会少答而导致丢分。


其他问题,请麻烦各位帮俺分析分析。谢谢
elecass  中级会员 | 2008-8-25 17:37:08

Re:07卷三雪儿答案,麻烦给予点评。

说说我的看法

第一,每个证据都要说一下。证据2没异议,是现有技术,可评新颖性创造性。

第二,修改了文件,不要笼统讲过,每个权利要求修改处都要说明一下出处,参见原权利要求X、原说明书第X页第X行。然后接套话符合要求,最好能说出审查指南里的具体名目,例如,上述修改属于“权利要求的合并”、“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技术特征”。

第三,新颖性的判断标准是单独对比,这句话一定要写。我当时是单独一段加下划线的。

第四,创造性的陈述一定要很清晰的三步法。第一,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第二,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没有技术启示,非显而易见。我第一第二第三也是加下划线的。
然后,最好再拉上几条辅助性判断标准。
上面是实质性特点,显著进步也要提一下。

第五,本来是全部无效,所以独权陈述完了,从权也要带一下。
elecass  中级会员 | 2008-8-25 17:41:59

Re:07卷三雪儿答案,麻烦给予点评。

问答题,无效的修改规定,要说清楚,无效只能改权利要求,只有三种改发,删除权利要求,删除技术方案,合并权利要求。

这个在意见陈述的时候也要单独一段加下划线。放在修改说明的前面。
elecass  中级会员 | 2008-8-25 17:58:37

Re:07卷三雪儿答案,麻烦给予点评。

非比寻常 wrote:
你所提到的问题关键在于,“撕开部件”的目的到底是什么?

……
独权中的粘接力,“非比寻常”从技术问题的角度分析是一种正确的做法。

我当时纯粹是抱着“不考你对技术方案的理解和挖掘”的想法

看到实施例二里没说粘结力,就没有写在独权里。
阳灿  注册会员 | 2008-8-25 19:32:28

Re:07卷三雪儿答案,麻烦给予点评。

雪儿,你那有07年实物题的原题吗?如有请帮忙放上来,非常感谢!
他山之石  注册会员 | 2008-8-25 22:33:51

Re:07卷三雪儿答案,麻烦给予点评。

雪儿?这个杨老师是不是就是传说中的杨立老师呀?是不是就是“非比寻常”?看到“非比寻常”的点评,真的受益匪浅!!
竹雪  版主 | 2008-9-2 04:16:58

Re:07卷三雪儿答案,麻烦给予点评。

他山之石 wrote:
雪儿?这个杨老师是不是就是传说中的杨立老师呀?是不是就是“非比寻常”?看到“非比寻常”的点评,真的受益匪浅!!
是滴:I[s:8]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8-9-2 05:26:16

Re:07卷三雪儿答案,麻烦给予点评。

竹雪,你好

有关意见称述书的部分,整体思路没有问题,提醒一些需要注意的细节如下:

1、对比文件1本身还不能构成抵触申请,只是有可能成为抵触申请的对比文献,因此最多只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而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在得出上述结论的同时,还应当明确指出无效请求人的哪一条理由因此不成立。(另外,对于对比文件1的优先权还可以提出核实请求。)

2、在论述对比文件3及其理由超出了无效的举证期限时,应当明确写明无效举证期限是:“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

3、针对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最好能够指出在说明书中与之的对应文字的页数和行数,以证明没有超出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的范围。

4、评价新颖性、创造性时最好能说出具体的法条依据,例如:“……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5、论述创造性时,最好按照《审查指南》上的三步法来论述。另外,在论述中,还应当结合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分开具体论述(本题目中为实用新型专利。如果是发明专利,则是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6、最后结论中的“相对于证据1、证据2”,应该是“对比文件1、2”,这里是笔误了。

上述提醒的各种细节,在实务考试中往往都会被设定分值,因此细节上也要十分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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