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07卷三雪儿答案,麻烦给予点评。

2008-8-22 17:56
875138
too_lat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9-4 18:37:27

Re:07卷三雪儿答案,麻烦给予点评。

谢谢各位的讨论,尤其竹雪//杨老师, 正在学习中,等全部看完,再整理思路发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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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o_lat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9-4 18:57:09

Re:07卷三雪儿答案,麻烦给予点评。

elecass wrote:
说说我的看法

第一,每个证据都要说一下。证据2没异议,是现有技术,可评新颖性创造性。

第二,修改了文件,不要笼统讲过,每个权利要求修改处都要说明一下出处,参见原权利要求X、原说明书第X页第X行。然后接套话符合要求,最好能说出审查指南里的具体名目,例如,上述修改属于“权利要求的合并”、“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技术特征”。

第三,新颖性的判断标准是单独对比,这句话一定要写。我当时是单独一段加下划线的。

第四,创造性的陈述一定要很清晰的三步法。第一,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第二,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没有技术启示,非显而易见。我第一第二第三也是加下划线的。
然后,最好再拉上几条辅助性判断标准。
上面是实质性特点,显著进步也要提一下。

第五,本来是全部无效,所以独权陈述完了,从权也要带一下。

也向Elecass 学习,谢谢你的分享和前面关于权利要求撰写的心得,争取向你看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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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o_lat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9-4 20:18:54

Re:07卷三雪儿答案,麻烦给予点评。

学习了, 明白了不少, 但是好象还没完全把握。自己这两天也写了一下07撰写。再结合各位的讨论,我的看法:

1.  关于上位
不论是考试还是这两天重写07撰写,我的权1都没有这样上位。我是作化学的,这样的上位,几乎不可能。上位是我纯粹为了应付考试而准备的。即使这样,凡一遇到撰写练习,在判断是不是进行很大程度的上位的时侯,我都如履薄冰,战战兢兢,所以一般上位的都不好,甚至根本不上位。看来平时工作的影响还是很大的。看来上位的意识还不够,还要再加强。

2.  我的权1,区别技术特征有3个
…其特征在于:包括一个带状部件,
所述的带状部件粘结在不透气性外包装的表面
所述的带状部件与所述的不所述的外包装之间的粘结力大于不透气性包装层与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结力。

然后再在权2中限定,“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带状部件粘结在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的内表面,所述的袋装部件的两端从所述的不透气外包装层边缘穿出”。

3.  和竹雪一样,我对于粘结力不是必要技术特征也不能理解
先说elecass 说的
独权中的粘接力,“非比寻常”从技术问题的角度分析是一种正确的做法。我当时纯粹是抱着“不考你对技术方案的理解和挖掘”的想法
看到实施例二里没说粘结力,就没有写在独权里。


我自以为是的以为,
首先,图2实施例不说粘结力,仅仅是避免重复与图1实施例相同的内容。不说不一定代表它没有(我这个太主观了,要改)。
其次,所给出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的最后两段也说了

上述包装体还包括一个带状部件。
上述包装体的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外包装层粘结在一起,包装体通过密封口封住,带状部件粘结在不透气外包装层的外表面上,带状部件与不透气外包装层之间的粘结力大于不透气外包装层与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结力。


老实说,打下上面这段文字,才觉得,它也只反映了一部分实施例,即仅仅是带状部件粘结在不透气外包装层的外表面上。看来难道是被说明书误导了?

如果这样,还只有按照杨老师说的,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来分析?我不是质疑这方法,我是质疑自己没有这个分析技术方案的能力。对着这样的说明书,而进行这样(与说明书文字表述不完全一样)的分析,就算能想到(这样的上位),也没有勇气坚持自己,尤其是专代考试已经多次强调,以所提供的说明书为准。

4.  对于博派论坛上给出的撰写答案里,抛开独权1上位为撕开部件不讲,从属权利要求2-12的层次,感觉很乱。因为可以有很多组合。我没有一一排列过,但我感觉应该是超出实施例所列出的各种情形的。

欢迎大家指教、评论、批判和拍砖,都可以,谢谢!
eyesonme  注册会员 | 2008-9-5 05:57:47

Re:07卷三雪儿答案,麻烦给予点评。

elecass对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意见陈述,值得各位注意。

这也是审查指南中明确写出来的,也再次提醒我坚持这种陈述习惯。
too_lat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9-5 17:18:44

Re:07卷三雪儿答案,麻烦给予点评。

对于07撰写的第二大题,我上面说到感觉它的层次很乱。
昨晚回去又看了一下答案上给出的权项:

   1、一种用于封装可产生或吸收气体的物质的包装体,包括透气性包装层,置于所述透气性包装层外部的不透气性包装层,该包装体整体不透气,其特征在于,该包装体还包括用于撕开不透气性包装层的撕开部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撕开部件由带状或绳状部件构成。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透气性包装层与不透气性包装层粘接在一起。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撕开部件设置在所述不透气性包装层的内表面或外表面。
5、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撕开部件与所述不透气性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不透气性包装层与所述透气性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


权5引用权1-4任一项,然而,只有权3提及所述透气性包装层与不透气性包装层粘接在一起,权1、2、4根本没有提及粘结在一起,哪来的粘结力呢?即,权利要求5所涉及的内容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4中并不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请问,这一点该如何解释。
dyjczr  专利代理人 | 2008-9-5 22:12:28

Re:07卷三雪儿答案,麻烦给予点评。

这的确是问题
liumingxing_163  注册会员 | 2008-9-8 04:44:22

Re:07卷三雪儿答案,麻烦给予点评。

带状部件的目的是撕开外层露出内层, 其有益效果应该是方便撕开,由此重新确定它所解决的问题应该是解决包装体使用不便的难题。
       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中独立权利要求中只要满足带状部件能方便撕开外层就行,而内层是否与外层连接是否可以不理啊,这样的话应该保护的范围更宽一些?不知道各位大大的意见咋样?
comeflywithme  注册会员 | 2008-9-8 19:09:38

Re:07卷三雪儿答案,麻烦给予点评。

看了大家的分析,受益匪浅,我这几天也在做07年的题,还有一个问题似乎大家没有提及,就是试卷上面要求的答复无效的同时修改权力要求书,国知局参考答案如下:
1、一种用于封装可产生或吸收气体的物质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装体包括由不透气性材料构成的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和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透气性内包装层,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封装在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内,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所述包装体通过密封口封住,该包装体还包括一个带状部件,所述带状部件粘接在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的外表面上,所述带状部件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与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当沿着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外表面成一定角度的方向牵拉所述带状部件时,可使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撕开,使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的至少一部分暴露于外。

具体解释是删除原权力要求1,合并原权力要求2和3
我也是按照上述方法,但是写出来的是:
1、一种用于封装可产生或吸收气体的物质的包装体,包括由不透气性材料构成的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和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透气性内包装层,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封装在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内,其特征在于: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所述包装体通过密封口封住,该包装体还包括一个带状部件,所述带状部件粘接在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的外表面上,所述带状部件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与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当沿着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外表面成一定角度的方向牵拉所述带状部件时,可使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撕开,使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的至少一部分暴露于外。

看了吴观乐老师的一本书上面,关于无效期间权力要求修改的例子,也类似我这种写法,因为我觉得“由不透气性材料构成的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和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透气性内包装层,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封装在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内”已经非常明显是现有技术了,没有可以争辩的余地,而我写的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相对于对比文件,尚有可以争辩之处。

所以想请教大家,我这样写到底对不对?或者说如果两者都可以,参考答案那些的写法,是不是有什么更好的地方?
谢谢了!
comeflywithme  注册会员 | 2008-9-8 19:25:31

Re:07卷三雪儿答案,麻烦给予点评。

关于too_late提及的参考答案上面权力要求1-5之间的引用关系,我也觉得有问题,我当时写的时候,也认为如果某项从属权力要求是描述粘接力方面的,就只能引用一项定义了内外包装层相互粘接的权力要求,简单说,我也认为权力要求5应该写成“权力要求3所述的......”。
还有一点佐证就是,答案上面的权力要求4写的是\"......所述撕开部件设置在所述不透气性包装层的内表面或外表面。\",且引用的是权力要求1而不是3,注意:是“设置”,而不是粘接,也就是说,命题人也注意到,其实如果只是定位为解决“方便的撕开包装体”这个技术问题的话,撕开部件并不一定要“粘接”在外包装层,可以与外包装层有其他的结合方式,甚至如果是设置在外包装层内侧的话,根本就不需要粘接,直接塞在两层之间,未尝不可。只有需要采用粘接方式来设置该撕开部件时,才需要“所述撕开部件与所述不透气性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不透气性包装层与所述透气性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当然,不知道我这样的理解是不是有点钻牛角尖。
还请大家指正。
too_lat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9-9 17:43:51

Re:07卷三雪儿答案,麻烦给予点评。

现在还有一个问题是

博派论坛上07年的撰写答案就是国知局条法司出的那本上给出的答案吗?

下面是坛友tianyi123 在博派论坛上给的
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 ... amp;tpg=1&age=0

我手上没有07年国知局条法司出的真题及答案(我现在的城市买不到),麻烦有答案的同志看一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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