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08撰写中组合物不适于分案的理由

2008-11-4 16:22
861737
qiluczn  认证会员 | 2008-11-4 21:54:48

Re:08撰写中组合物不适于分案的理由

我是搞化工的,在企业工作,所对于方法专利的卷写比较熟悉,而对设备方面的卷写比较陌生,在考试之前又没有怎么看书,至于在分案时独权是怎么写的,现在都不记得了,只记得写从权时将对比文件1所不具有的特征都写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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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3111  注册会员 | 2008-11-4 22:15:09

Re:08撰写中组合物不适于分案的理由

附加技术特征写得过多,为申请人争得的权利就越少,在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尽可能的为申请人多争得权利。当然必要技术特征一个都不能少,据说必要技术特征少一个,该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扣一半的分,据说,不知道是不是真的,不过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是一个严重的实质性缺陷,扣一半的分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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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ser2008  中级会员 | 2008-11-4 22:26:57

Re:08撰写中组合物不适于分案的理由

组合物不能分案的理由:1.说明书公开不充分;2.分案后必然要补充实验数据,修改超范围,不符合R43.1;3.如果组合物分案,对机械/电子领域的考生不公平;4.本发明的重点显然不在于组合物,从它的原始权利要求就可以知道了。

我将实施例1的设备分案,离心装置的轴线侵斜一定角度,作为突破点。我注意到:说明书给出了30度的描述。显然,这是作者的得意之处。

母案为方法和实施例2的设备。真空离心是共同的特定技术特征。

请注意:修改不得超范围,否则,都是正确答案。
我建议:取消正确答案一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才是专利代理考试的出路!!!

个人观点。谢谢!
zhu3111  注册会员 | 2008-11-4 23:45:16

Re:08撰写中组合物不适于分案的理由

对于什么叫正确答案,我们只能说说我们的意见,正如楼上这位同志所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个人认为参考点还是有的,首先是如何平衡申请人的权利和专利法对该申请的实质性要求,然后是争辩的合理性和程度。
luojing  新手上路 | 2008-11-5 00:27:57

Re:08撰写中组合物不适于分案的理由

einsteinml
我也支持搂主。但认为有分案的另一种思路
将组合物加入油脂中作为油炸食品制作方法的发明点对方法进行限定(去掉真空离心这一特征),这样与本申请密切相关,都是对油炸方法的改进,但解决其他技术问题,另一方面,有对比文件作为背景技术,可以判断使用了在油脂中加入了该组合物的方法相对现有技术有新颖性创造性。
同时,可以将组合物作为另一组权利要求提出
一种加入到油脂中,用于防止油炸过程中食物粘结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XXXXX

搂主关于不适于单独就组合物提出分案的分析我认为非常好
一直觉得仅就组合物提出分案有一种为了分案而分案的感觉,因为与本申请根本就不搭边,搂主说出了其中原因!


支持此观点,如果非要将组合物分案的话,应该将组合物加入油脂中作为油炸食品制作方法的发明点对方法进行限定
baishazs  注册会员 | 2008-11-5 15:49:13

Re:08撰写中组合物不适于分案的理由

luojing wrote:
einsteinml
我也支持搂主。但认为有分案的另一种思路
将组合物加入油脂中作为油炸食品制作方法的发明点对方法进行限定(去掉真空离心这一特征),这样与本申请密切相关,都是对油炸方法的改进,但解决其他技术问题,另一方面,有对比文件作为背景技术,可以判断使用了在油脂中加入了该组合物的方法相对现有技术有新颖性创造性。
同时,可以将组合物作为另一组权利要求提出
一种加入到油脂中,用于防止油炸过程中食物粘结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XXXXX

搂主关于不适于单独就组合物提出分案的分析我认为非常好
一直觉得仅就组合物提出分案有一种为了分案而分案的感觉,因为与本申请根本就不搭边,搂主说出了其中原因!


支持此观点,如果非要将组合物分案的话,应该将组合物加入油脂中作为油炸食品制作方法的发明点对方法进行限定
这种强行做法一是违背发明人初衷,二是违背经济原则。
jzzl  注册会员 | 2008-11-5 20:20:04

Re:08撰写中组合物不适于分案的理由

不知道独权中技术特征太多了会扣多少分阿,独权写了真空离心和真空度、温度
springcity003  新手上路 | 2008-11-5 22:39:27

Re:08撰写中组合物不适于分案的理由

[s:7])楼主很牛吗!
我们等着你的好消息
zhu3111  注册会员 | 2008-11-7 22:05:45

Re:08撰写中组合物不适于分案的理由

[s:3]
zhunbeizaikao  注册会员 | 2008-11-8 01:39:07

Re:08撰写中组合物不适于分案的理由

楼主的分析非常详尽。赞同。
然而,考试仅以材料为事实,不能增加任何你所具有的专门知识。
消泡剂、防粘剂、保持剂其名称本身就已经透漏了其为现有技术。
然而,考试材料没有给出具体组分的现有技术,分案也有道理。

难啊!不是我们不聪明,是题目太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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