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高兴看到大家对组合物是否分案的讨论.在考完后和各位老师讨论时说过,不应该分案,得到大家的否认,我的理由很简单,法26.3,分案是得不到说明书支持,要想支持,只能限制,这和写成方法的从属保护的范围一样.
至于方法独权能否保护产品,是不是强调是新产品,如果产品不是新产品,不存在倒置举证的问题,所以保护中,放弃产品专利,我认为是少了申请人的利益,至于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我已经说过,并且,既然是独立权利,应该是各自独立,各自保护范围都独立(当然单一性要有,只是形式要求,不是实质内容要求)所以独立权利各自保护范围不会因为有产品的独权而受影响.
哈哈,接触专利没有多久,顺便乱说,见笑,请多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