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08撰写中组合物不适于分案的理由

2008-11-4 16:22
861637
aaa123abc  中级会员 | 2008-11-8 01:41:46

Re:08撰写中组合物不适于分案的理由

一定要分案,他是个独立的产品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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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3111  注册会员 | 2008-11-10 17:18:01

Re:08撰写中组合物不适于分案的理由

[s: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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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zldlr1  新手上路 | 2008-11-10 19:17:23

Re:08撰写中组合物不适于分案的理由

很高兴看到大家对组合物是否分案的讨论.在考完后和各位老师讨论时说过,不应该分案,得到大家的否认,我的理由很简单,法26.3,分案是得不到说明书支持,要想支持,只能限制,这和写成方法的从属保护的范围一样.
至于方法独权能否保护产品,是不是强调是新产品,如果产品不是新产品,不存在倒置举证的问题,所以保护中,放弃产品专利,我认为是少了申请人的利益,至于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我已经说过,并且,既然是独立权利,应该是各自独立,各自保护范围都独立(当然单一性要有,只是形式要求,不是实质内容要求)所以独立权利各自保护范围不会因为有产品的独权而受影响.
哈哈,接触专利没有多久,顺便乱说,见笑,请多指教.
anqww123  注册会员 | 2008-11-10 23:35:29

Re:08撰写中组合物不适于分案的理由

各位分析得真棒,我将组合物分案了,不知到时候能拿多少分?
阳光丫丫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11-11 17:35:30

Re:08撰写中组合物不适于分案的理由

\"对于您的分析,我一下子心虚了很多,不过当时我也考虑过,因为上述参数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参数存在公共端点,当时时间紧,没有仔细考虑。实际上今年我是提前半小时交的卷,时间安排上不合理,后来发现也没有办法在对文件进行修改,就提前交卷了\"

  对上述论述本人有以下看法: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6.1明确说明:涉案专利与对比文件保护范围仅部分重叠,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因此,不用分案
zhu3111  注册会员 | 2008-11-12 23:27:59

Re:08撰写中组合物不适于分案的理由

阳光丫丫 你所说审查指南中有关不用分案的理由,其中所涉及保护范围的概念和本申请中通过温度、真空度参数限定的特征是不同的概念。两个申请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并不能保证涉案专利或申请就具有新颖性。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技术领域、发明目的、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技术效果实质上相同的发明创造,其比对范围和基准非常窄,而新颖性的审查基准则相对比较宽泛。
zhu3111  注册会员 | 2009-1-16 18:50:23

Re:08撰写中组合物不适于分案的理由

同志们,一直没有时间上来看看啦,我今年撰写考了55。
leiyeah  新手上路 | 2009-1-19 21:50:17

Re:08撰写中组合物不适于分案的理由

如梦方醒啊,有道理,一念之差分了案,超了范围,很值得仔细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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