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liet  注册会员 | 2009-9-11 04:28:46

Re:《真题详解(第三版)》作者邀请读者 参与“捉毛毛虫”大赛

请楼主及时将修改后的版本发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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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动不专利  注册会员 | 2009-9-11 07:14:00

Re:《真题详解(第三版)》作者邀请读者 参与“捉毛毛虫”大赛

恩,在新的细则和指南颁布后,会尽快修订,提供给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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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rongqiang  注册会员 | 2009-9-11 09:26:59

Re:《真题详解(第三版)》作者邀请读者 参与“捉毛毛虫”大赛

续表中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偿金”少了一个“赔”字。

谢谢楼主,如果能够做成电子书的形式将更好,我将继续阅读及关注。
永动不专利  注册会员 | 2009-9-11 16:01:58

Re:《真题详解(第三版)》作者邀请读者 参与“捉毛毛虫”大赛

to   liurongqiang
谢谢你的意见!请将个人联系方式发到帖子中的邮箱里(zhentiyijian@163.com),便于寄送奖品!
rolldice  新手上路 | 2009-9-11 19:21:29

Re:《真题详解(第三版)》作者邀请读者 参与“捉毛毛虫”大赛

I find a miss but not a mistake in this book.
at page 50, question 61, the answer should be (AB ), but not (ABD)
it\'s just my private opinion, FYR.

AND, THANK YOU VERY MUCH FOR YOUR DEDICATION ON THIS BOOK.
永动不专利  注册会员 | 2009-9-11 22:11:36

Re:《真题详解(第三版)》作者邀请读者 参与“捉毛毛虫”大赛

to rolldice
Thank you very much for your encouraging message.
According to article 22 of the Patent Law (2000), before the filing date of the application, another identical invention or utility model has been publicly used or made known to the public by any other means abroad will not harm the novelty of the application for a patent. For this reason, the answer D should be right.According to article 22 of the latest amendment of Chinese Patent Law (Patent Law (2008)), that will destroy the novelty of an application for a patent. For this reason, the answer D should be wrong.
Thank you again for focusing on my book, and if you have any further questions or any idea/suggestion regarding my book, please don\'t hesitate to contact me. Every effort will be made to incorporate your recommendations in my subsequent book.
hopstyj  新手上路 | 2009-9-11 22:26:47

发现陈浩的《真题详解(第三版)》中存在一些系统性的错误!

因为一直没有新的考试资料,买了这本书。看了不久就发现比较严重的问题,书中多出解析和答案出现了新旧专利法混合在一起的情况,尤其很多解析和答案的内容还是按照旧专利法的。指南内容全部是旧的审查指南,很多地方专利法修改了导致指南中的内容也需要修该,但是解析和答案还是按照旧指南的内容,没有根据新法修改调整。这给阅读带来了很大困难。很多考生都是零基础的,买书的目的是为了得到正确的知识,这样的错误带给没有基础的读者,会产生很不好的影响。
作者在写书时自己应该多多认真仔细,而不是靠事后别人来帮你挑错!读者买书学习要投入很大的时间和精力,作者的每个失误都会给很多人带来直接影响。如果出现这么多系统性的错误,影响就更大。写书时作者自己应该多下一些功夫,不能只为了钱或其他利益,这个事情关系到众多读者的利益,不是儿戏!应该严肃对待!在此提出这些问题,希望能引以为戒!
永动不专利  注册会员 | 2009-9-11 23:02:11

Re:《真题详解(第三版)》作者邀请读者 参与“捉毛毛虫”大赛

to  hopstyj
谢谢您的意见!说明如下:正如您所说的,真题解析最好当然是完全按照新的《专利法》、新的《细则》和新的《审查指南》来进行解析。但是今年的特殊情况是新的专利法已经颁布,而新的《细则》和《审查指南》尚未颁布,《细则》和《审查指南》都存在着不确定性,不可能当做正式法条引入真题解析部分,误导考生。因此,在与出版社协商后,在解析部分,沿用旧的《专利法》、《细则》和《审查指南》,涉及新旧专利法改动的地方,特别用“注意”的形式列在解析后面(举例如下),提醒考生此处变动的知识点,两者完全区分开,并没有混合在一起。第三版序言部分也有说明“书中的《专利法》法条,凡是引用2009年10月1日生效的《专利法》均会特别标明,未标明的均是引用2001年7月1日生效的《专利法》。”
这种方式也是在目前的情况下不得已采取的变通措施。新的实施细则和指南最快也是九月的中下旬才能颁布,如果等到新的实施细则和指南颁布后再修订,从九月中下旬开始,最快也要三到四周左右的时间才能完成,如果再加上出版社编辑的两周时间,新版本起码也要等到十一月初才能印刷出来,等到上市,考生距离考试只有不到一个月,没有时间透彻研究真题。本书第三版先对照新旧专利法,找出新旧专利法的异同,提醒考生注意知识点的改变,如果新的《细则》和《审查指南》颁布后,再迅速修订改动部分,将改动部分的电子版免费提供给考生,考生一方面可以提前着手复习,另外一方面,这样复习对新旧知识点的变化也印象深刻。
举例如下:
第三版第17页第20题:美国申请人TOM和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张某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经审查后被驳回。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一第19题)
A.若TOM在中国内地有经常居所,则张某和TOM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可以共同委托任何专利代理机构
B.若张某为该申请的第一署名申请人,则张某和TOM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可以共同委托任何专利代理机构
C.若TOM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且TOM为该申请的第一署名申请人,则TOM和张某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可以共同委托任何专利代理机构
D.若张某为该申请的第一署名申请人,则张某和TOM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可以不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参考答案:ABD   
考点:外国申请人
详解:《专利法》第19条第1、2款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1.1  委托:“……外国申请人申请专利或者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的,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TOM作为外国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申请人共同申请发明专利,只有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且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的情况下,才必须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即具有办理涉外专利事务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所以选项ABD正确,选项C错误。
注意:200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修改的《专利法》第19条第1、2款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本条删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不再需要委托具备涉外代理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但是“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事务,而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事务。因此,依照新修改的《专利法》,选项C正确。
hopstyj  新手上路 | 2009-9-12 00:15:57

Re:发现陈浩的《真题详解(第三版)》中存在一些系统性的错误!

不知道是不理解,还是在故意回避问题!随便翻一下,就在书的前几页解析中就看到如下问题 。大量解析还在使用旧的实施细则,如13条、细则2条,作为给大家出书的人士,总不能说不知道,这些内容已经修改到了专利法中?解析也应该使用新的专利法?还有,书中的解析中还在 使用旧的专利法来解析如新颖性和其它类似问题,并根据旧内容确定的答案。看了一下,只要是解析中没有直接用到专利法做解析的,大部分就都用的是旧的细则和指南的内容,这些内容中跟新专利法抵触的内容,很多没有做修改也没有解释说明,答案也还是旧的。即使新细则和审查指南没有出来。但专利法改了的内容是明确的。说实在,从这个可以看出写作时的态度和价值取向,考试用书对大家来说是个重要的参考工具,不适合炒作,更不适合搞成个全民皆作者。如果用对付和偷懒的方式来处理,写作的动机和出书的目的恐怕值得怀疑。
永动不专利  注册会员 | 2009-9-12 01:33:04

Re:《真题详解(第三版)》作者邀请读者 参与“捉毛毛虫”大赛

to hopstyj
谢谢您的持续关注!关于编写体例的问题,各人有不同的观点。本书第三版在解析部分使用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统一为旧版,这与条法司编写的《2008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试题解析》也是相同的,《2008年试题解析》的解析部分也完全使用了旧版《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这并不妨碍考生对条法司这本书的喜爱和推崇,条法司这样编写,我们并不能说条法司写作时的态度和价值取向有问题吧,更不能说条法司用对付和偷懒的方式来处理2008年的考题解析吧!因为《细则》、《审查指南》与《专利法》未能同步推出,这是一个今年考试复习所要面对的事实,对于考生来说,这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障碍。大部分考生也不会等到新的《细则》和《审查指南》出版后才开始看书,即使是零基础的考生,想来也不会只为了等着拥抱新的《细则》和《审查指南》而对旧的法条弃而不顾。
您所说的编写体例,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在书中的解析部分,时而用新法,时而用旧法,这才会真的“出现了新旧专利法混合在一起”的情况,而且很多真题的选项都涉及到细则和审查指南的规定,如果新的《细则》和《指南》没有明确,仅仅依靠新的《专利法》,很多选项仍然无法确定,对于考生复习来说,知识点也是混乱的。因此,在第三版的解析部分,沿用旧法,尽可能地融入新的《专利法》,等新的《细则》和《指南》颁布后,统一修改使用新的《专利法》、新的《细则》和新的《审查指南》,免费提供给考生,这样处理,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在照顾考生的复习上,应该都是比较恰当的。
如果只是把真题的题目挂在这里,让考生讨论解析,那才能说“全民皆作者”。这里的活动用“全民皆监督”似乎更加恰当一些,提供一个平台,让考生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让作者认识书中的不足,也便于今后的改进,一没有爆绯闻,二没有卖狗皮膏药,炒作似乎也谈不上,如果这也是炒作,那倒是建议娱乐圈多采用这种炒作方式,也有利于净化我们的文化环境。这里是大家喜爱的一个平台,交流问题,互相鼓励,欢迎大家提出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共同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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